03 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09 > 03 >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需求分析

【作者】 杨解君 [1] ; 谭宗泽 [2]

【关键词】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综合性

摘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现状及其发展、现行能源法制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了必须加强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相关的立法需求主要表现在:综合性立法,即根据我国实际状况,制定符合中国能源特色及其发展趋势的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全面性立法;专门性立法,即根据各种不同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特点,“因能制宜”地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特殊性立法;地方性立法,即根据各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分布结构及特点和可开发利用的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与该区域能源相适应的特色性立法;协调性立法,即基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复杂性,从体系和制度上强化协调的配套性立法。

上一篇: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下一篇:从征地前后看失地农民的权益与保障

Copyright © 2008 南京脑科医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9092365号-3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264号(21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