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1 > 06 >

试论审判权独立的反向思考

【作者】 周金刚 [1] ; 徐丽华 [2]

【关键词】 审判权 裁判权 调解权 执

摘要】以三权分立思想作为审判权独立的根据在理论上存在不足,三权分立不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我国的审判权也不同于西方的司法权。我国的审判权包括普遍意义上的裁判权、具有自身特色的调解权、行政角色浓厚的判决执行权和在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政法委决议执行权。从制度功能来看,裁判权、调解权基本等同于司法权,是审判权独立的主体,并且为了防止法官以判逼调,调解权应当独立于裁判权。裁判执行权、政法委决议执行权因不具有居中裁判性质,不是审判权独立的内容。要求审判权完全独立是脱离了中国国情的空想;以审判机构的独立代替审判权独立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没有独立地位法官的审判程序将无法克服程序内在的缺陷。审判权独立应当是具有独立地位的办案法官、办案程序与办案保障三者相结合的审判制度。

上一篇:从“宪政”到“党治”——孙中山“再造民国”思想转换透
下一篇:论哈特的法律内在观点

Copyright © 2008 南京脑科医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9092365号-3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264号(210029)